張華:
本院受理原告大元建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銀川國際鮮花港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張華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本院作出(2024)寧0104民初1705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銀川國際鮮花港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代第三人張華向原告大元建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184739元工程款,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35%支付自2024年9月25 日至付清之日的資金占用利息;二、駁回原告大元建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被告銀川國際鮮花港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判決,于2025年6月3日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及民事上訴狀,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07室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