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波:
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場支行與被告陸波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陸波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39844.14元、利息8923.39元及費用7921.09元(利息暫算至2024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按寧夏銀行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上各項共計56688.6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舉證通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 15 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