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2民初7130號
張國勇:本院受理原告駱建宜與被告張國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是 :一、判令被告張國勇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63795元及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方式:以63795元為基數,自2023年3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暫計至2025年1月18日為4807.51元)以上暫合計為:68602.51元。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張國勇承擔。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5年7月30日16時00分在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第十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