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昱: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成泉與被告張昱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23民初15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張昱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季成泉勞務費35250元。案件受理費682元,公告費400元,合計1082元,由被告張昱負擔。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少家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