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燕波: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桂珍與你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524民初458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及開庭傳票等相關(guān)材料。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女陳弘字、陳思涵、陳弘偉由原告撫養(yǎng),由被告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yǎng)費至三子女分別年滿十八周歲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10分(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湖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