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鄒學壽與被告劉福平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581民初424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普)等應訴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案本院定于2025年7月21日9時0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