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本網(wǎng)于2025年4月7日(2025)寧0104民初7457號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區(qū)支行與被告李登儀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公告中,正文“訴訟請求:2.依法判令被告李登儀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28日起訴之日的房屋占用期間使用費14876713元”,應(yīng)更正為“訴訟請求:2.依法判令被告李登儀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28日起訴之日的房屋占用期間使用費148767.13元”。
特此更正。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