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民終755號之一 吳海勇、周元釵、王棟、諸葛少樂、卓立新:本院受理上訴人溫州聚泰優(yōu)選裝飾有限公司管理人與被上訴人吳海勇、周元釵、陳南成、王棟、諸葛少樂、卓立新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5314元,公告費400元,由溫州聚泰優(yōu)選裝飾有限公司管理人負擔1337元,由吳海勇、周元釵、卓立新共同負擔437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314元,由溫州聚泰優(yōu)選裝飾有限公司管理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視為送達。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