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刊登的案號(2025)粵0303民初5323號,原告蒙翼月的公告中,“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700元,由被告負(fù)擔(dān)。”應(yīng)為“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負(fù)擔(dān)。”。特此更正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刊登的案號(2025)粵0303民初5323號,原告蒙翼月的公告中,“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700元,由被告負(fù)擔(dān)。”應(yīng)為“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負(fù)擔(dān)。”。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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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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