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魯0705民催5號 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了申請人鄭州高鑫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4)魯0705民催5號民事判決,宣告號碼為3130005232767031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自判決公告發(fā)出之日起,該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法院
(2024)魯0705民催5號 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了申請人鄭州高鑫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4)魯0705民催5號民事判決,宣告號碼為3130005232767031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自判決公告發(fā)出之日起,該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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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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