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203民催7號
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杭州偉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判決:一、宣告申請人杭州偉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號碼3130005151060356、票面金額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凱樂電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寧波甬惠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偉信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臨商銀行寧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4年5月14日、匯票到期日2024年11月14日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杭州偉信科技有限公司有權(quán)向支付人請求支付。特此公告。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