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8月6日受理了蘇州市鼎誠鋼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票號31300051/51333548的銀行承兌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浙0282民催8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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