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河北卓晟門業(y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匯票(票號31300051 31732621、出票金額500000元、出票人江蘇新景陽建設有限公司、收款人泰興市銳峰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4年2月5日、付款行江蘇長江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行、匯票到期日2024年8月5日)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判決:一、宣告申請人河北卓晟門業(yè)有限公司持有的31300051 31732621號銀行匯票無效;二、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河北卓晟門業(yè)有限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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