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刊登的(2024)蘇0685民初4860號公告中“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即2024年11月14日9時00分在海安市人民法院第八審判庭開庭審理”更正為“并定于2024年11月14日9時00分在海安市人民法院第八審判庭開庭審理”,特此更正。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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