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8月17日刊登在2-3版中縫的被告為巴州紅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送達之日起第三日上午10時(遇休假日順延)準時開庭”應更正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答辯期后的第三日上午10時3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特此更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和碩縣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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