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南通升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遺失江蘇海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甸支行的銀行承兌匯票兩張(分別為于2013年1月25日辦理的申請人為南通升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山西中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金額為10000元、憑證號碼為91000041/31521818;于2013年3月8日辦理的申請人為南通升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為中國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研究院、金額為10000元、憑證號碼為91000041/31522533),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做出(2024)蘇0685民催4號民事判決書,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南通升輝機械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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