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203民催1號之一
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請人蚌埠宏語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bào)權(quán)利。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判決:宣告號碼31300051 51023382、金額20萬元、出票人寧波三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遠(yuǎn)盛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臨商銀行寧波北侖支行、出票日期2024年1月26日、匯票到期日2024年7月26日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該申請人有權(quán)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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