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受理申請人嘉興市華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票號為3130337521688379,金額8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11月7日,收款人平湖市新埭鎮(zhèn)人民政府基建戶,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簽發(fā)的銀行本票一份,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浙0402民催3號民事判決書,宣告上述票據無效。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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