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十個仲裁司法審查典型案例。北京市環(huán)中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團隊仔細閱讀了十大典型案例,并結合《中國仲裁司法審查案例精析》中的內容,對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簡要梳理。十個案例的觀察意見分為五篇,以下為第五篇內容。
案例9
合理平衡仲裁瑕疵與仲裁裁決終局性之間的關系 保護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
——張某與南昌環(huán)星互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某仲裁委員會受理環(huán)星公司與張某因《主播獨家合作經紀協(xié)議書》引起的合同糾紛一案,于2022年4月作出仲裁裁決。張某主張其在收到法院執(zhí)行通知書后才得知該仲裁裁決,但其與環(huán)星公司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仲裁委員會所作裁決依據的主要證據《主播獨家合作經紀協(xié)議書》并非張某所簽,且案涉協(xié)議中銀行收款賬戶戶名雖與張某的名字一致,但該銀行賬戶戶主身份證號碼與張某的身份證號碼不符,環(huán)星公司向仲裁庭所提供的聯系電話也并非張某的手機號碼,致使張某沒有收到開庭通知及仲裁文書,未能參加仲裁庭庭審,喪失了辯論的機會,張某以案涉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請求撤銷該仲裁裁決。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張某提供證據證明,其本人身份信息可能被人冒用并用于和環(huán)星公司簽訂案涉合同,而確認案涉合同上簽名及手印是否為張某本人所為,需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從糾正仲裁程序瑕疵、盡快解決雙方爭議角度考慮,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同時裁定中止撤銷程序。后該仲裁委員會重新仲裁,法院遂裁定終結撤銷程序。仲裁庭在重新仲裁過程中,申請人環(huán)星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請。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仲裁當事人身份可能存在錯誤、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以通知仲裁機構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仲裁庭彌補仲裁程序瑕疵的機會,較好地平衡了仲裁程序瑕疵與仲裁裁決終局性之間的關系,對于類案的處理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思路。
【案號】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閩02民特273號
【環(huán)中觀察】
1.關于何為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是人民法院對仲裁活動進行司法監(jiān)督的方式之一,旨在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該仲裁裁決存在瑕疵,且該瑕疵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裁決進行彌補修正時,發(fā)回仲裁庭進行重新仲裁的制度。
關于重新仲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以下簡稱“《UNCITRAL示范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時,如果適當而且一方當事人也提出請求,法院可以在其確定的一段時間暫時停止進行撤銷程序,以便仲裁庭有機會重新進行仲裁程序或者采取仲裁庭認為能夠消除撤銷裁決理由的其他行動”。從這一規(guī)定可知,《UNCITRAL示范法》下,重新仲裁制度有如下特點:第一,重新仲裁需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啟動;第二,重新仲裁應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暫時停止之后進行;第三,重新仲裁程序附屬于撤裁程序,原則上,重新仲裁的適用情形也包含于撤銷仲裁裁決的適用情形。
《英國仲裁法》(1996)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如果證明存在影響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決的嚴重違規(guī)行為,法院可以(a)將裁決全部或部分發(fā)回仲裁庭重新仲裁,(b)撤銷全部或部分裁決,或(c)宣布全部或部分裁決無效。法院不得行使其權力,撤銷或宣布一項裁決的全部或部分無效,除非法院確信將有關事項發(fā)回給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不適當的?!钡谄呤粭l第三款規(guī)定:“如果裁決全部或部分發(fā)回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應就發(fā)回事項自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在法院規(guī)定的其它期限內重新作出裁決?!庇纱丝梢?,英國法下,重新仲裁制度的特點是:第一,法院對是否啟動重新仲裁享有自由裁量權;第二,原則上,法院應優(yōu)先適用重新仲裁這一措施,只有在重新仲裁不適當的情況下,方可下令撤銷裁決或宣布裁決無效;第三,重新仲裁裁決需在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以保證仲裁程序的高效進行。
2.我國關于重新仲裁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從前述規(guī)定看,我國法律將重新仲裁視為撤銷仲裁裁決的替代性制度。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是否啟動重新仲裁享有自由裁量權。但是,前述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重新仲裁的事由或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以下簡稱“《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國內仲裁裁決進行重新仲裁的事由。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一)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二)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睆谋緱l內容來看,本條未涉及涉外仲裁案件,也未規(guī)定重新仲裁的審理范圍、原裁決的效力、重新仲裁進行的程序等內容。
重新仲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起到節(jié)約仲裁資源、盡早解決糾紛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關于重新仲裁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夠完善,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適用的比例較低。環(huán)中爭議解決團隊呼吁“鑒于重新仲裁的前述優(yōu)勢,重新仲裁制度應當被賦予更多的分量”。而近兩年我們注意到,人民法院適用重新仲裁制度的情況越來越多,本典型案例正是其中的典范。最高法公布本典型案例,體現了其鼓勵采用重新仲裁制度的價值導向,有助于重新仲裁制度的廣泛適用,有助于高效和低成本地解決糾紛,是法律的社會效果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的體現。
3、我國重新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
盡管重新仲裁制度有其優(yōu)勢,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有待完善,一些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因為缺乏明確的指引而無所適從。在實踐中,常見的疑問有:
(1)涉外仲裁中法院能否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從《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內容來看,該條僅適用于國內仲裁案件。不過,仲裁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备鶕撘?guī)定,涉外仲裁中也可以參照適用重新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發(fā)〔2005〕26號)第七條規(guī)定:“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涉外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在指定的期限內開始重新仲裁的,應裁定終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或者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重新仲裁的,應通知或裁定恢復撤銷程序。對仲裁庭重新仲裁作出的裁決有異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撤銷。”
(2)重新仲裁的事由是什么?
重新仲裁的事由是否僅局限于《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 “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和“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這兩種情形呢?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在最高法[2005]民四他字第7號復函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重新仲裁的原因是,仲裁庭未完全遵守仲裁規(guī)則中關于答辯期的規(guī)定。這并非上述兩項情形之一。從該復函中關于“本案仲裁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尚未嚴重到必須以撤銷裁決的方式來對當事人予救濟的程度,該程序瑕疵可以通過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予以彌補”的精神來看,重新仲裁的事由是可以通過重新仲裁方式予以彌補的瑕疵,并不限于《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
實務中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理由包括超裁、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定程序、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隱瞞證據等,甚至還有部分案件未明確理由。
由此可見,《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中列舉的事由并非窮盡式列舉,我國法院對于重新仲裁事由的自由裁量權還是較大的。
(3)重新仲裁是否應由原仲裁庭來審理?
根據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十一條和《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但重新仲裁是否仍應由原仲裁庭來審理呢?法律規(guī)定在這一問題上并不明確,這也導致了實務中的困惑和爭議。
部分仲裁規(guī)則會對這一問題作出規(guī)定,但規(guī)定的情況也各不一致?!渡钲趪H仲裁院仲裁規(guī)則》(2022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按照法律規(guī)定通知重新仲裁的,案件由原仲裁庭審理。原仲裁庭組成人員由于回避、主動退出或者其他特定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替換仲裁員。”《九江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guī)則》(2020版)第七十五條則規(guī)定:“人民法院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案件,仲裁庭認為應當重新仲裁的,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仲裁;認為不應當重新仲裁的,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理由,由本會函告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會不再收取仲裁費”。
環(huán)中爭議解決團隊認為,根據仲裁法和《仲裁法司法解釋》的前述規(guī)定,合理的理解是,重新仲裁應由原仲裁庭進行審理。但是,如果重新仲裁的理由是仲裁庭組庭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仲裁員的不當言行的,再由原仲裁庭來審理案件就似有不當,組成新仲裁庭進行審理更為妥當。
(4)重新仲裁的審理范圍是什么?
重新仲裁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給仲裁庭糾正自身錯誤裁決瑕疵的機會,以減少裁決被撤銷的可能。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中所載具體理由通常被理解為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審理范圍。
(5)重新仲裁中是否可以提出仲裁協(xié)議無效?
在最高法公布的指導案例中,最高法明確:“案件雖進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為同一糾紛,當事人接受仲裁庭管轄的行為在重新仲裁過程中具有效力,其無權在重新仲裁首次開庭前提出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申請。”盡管從實體上來看,重新仲裁可能否定之前的仲裁裁決,但啟動重新仲裁從未中斷原仲裁程序的延續(xù)性,這一點對于規(guī)范當前我國重新仲裁制度秩序顯然大有裨益。
(6)重新仲裁程序應如何開展?
我國重新仲裁制度至今仍未能形成統(tǒng)一、穩(wěn)定的制度規(guī)范。此外,關于具體案件進入重新仲裁程序后應當如何開展,各仲裁委員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舉例來說,《太原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2021年版)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重新仲裁的案件,具體仲裁程序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新的證據的,仲裁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書面審理”;《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2021年版)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同意的,審理程序全部重新進行”;《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guī)則》(2022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則規(guī)定:“重新仲裁的案件,具體仲裁程序由仲裁庭決定?!?/p>
各仲裁機構對重新仲裁程序的規(guī)定迥異,增加了該制度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通常認為,重新仲裁程序僅是原有程序的延伸,其仲裁庭糾正自身錯誤裁決瑕疵的工具,重新仲裁不同于二審,進入重新仲裁程序并不意味著案件要推倒重來。因此,環(huán)中爭議解決團隊認為,重新仲裁的程序應以彌補瑕疵為目的,是否需要全部重新進行,還是僅進行一部分,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特別是重新仲裁的事由),由仲裁庭詢問雙方意見后決定,更為妥當。
(7)重新仲裁后原裁決是否仍然有效?
重新仲裁啟動后,原裁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三種觀點,分別是:原裁決有效、原裁決無效、原裁決效力待定。在前述文章分析的案件中,香港法院同意執(zhí)行原裁決的核心理由之一即是重新仲裁后的裁決僅就“證據問題”替換了原裁決的內容,原裁決的結果與效果并未受到任何影響。
對于這一問題,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然沒有定論。在我國現行立法模式下,最高法指導案例所闡述的觀點而言,效力待定論似乎更具合理性。
4.總結
目前,我國重新仲裁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因相關立法過于籠統(tǒng),加上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認識偏差,即便歷經數十年探索,實踐中關于重新仲裁的做法依舊難以統(tǒng)一。盡管如此,重新仲裁制度仍有其獨特優(yōu)勢,主要體現在于保障仲裁權力公正行使的同時,盡可能地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維護了仲裁庭權威,與此同時也彰顯了法院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一裁終局原則的尊重。期待我國仲裁法修訂過程中,對于重新仲裁制度作出更為清晰明了的規(guī)定,讓這一制度更能發(fā)揮其積極的作用。
案例10
明確為賭博提供資金而產生的債務屬于非法債務 依法維護公序良俗
——王某與李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李某以其與王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為依據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王某還款100萬元。2022年8月,某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王某向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主張仲裁庭忽視案涉借款系為賭博提供資金的事實,其將本案定性為單純的民間借貸,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請求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
【裁判結果】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案涉借款資金流向來看,李某妹妹李某某先將款項轉給李某,李某再將款項轉給王某,王某又將款項轉給李某某用于購買賭幣,從本案證據看,李某對其妹李某某在澳門所從事的放貸賭博抽成職業(yè)應該知曉,故應當認定案涉100萬元實際是李某某向王某提供的用于賭博的賭資。李某主張王某向其借款100萬元的事實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雙方經濟往來的交易習慣,其所主張的正當借款基礎事實不存在。鑒于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為賭博,而賭博行為系違反內地公序良俗的行為,案涉款項依法不應受法律保護。據此,該院裁定撤銷某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上述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出借人為借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民間借貸的情形時有發(fā)生,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明知或應知借款用作賭資、毒資等,此類借貸行為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比嗣穹ㄔ阂罁摋l規(guī)定,明確了公序良俗原則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中的適用規(guī)則,依法撤銷案涉仲裁裁決。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公序良俗、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
【案號】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黔01民特54號
【環(huán)中觀察】
一、何為“違反公共利益”
仲裁裁決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基本屬于國際共識?!都~約公約》及部分締約國將其稱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都~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倘聲請承認及執(zhí)行地所在國之主管機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認及執(zhí)行公斷裁決:……(乙)承認或執(zhí)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者?!蔽覈芍械摹肮怖妗迸c《紐約公約》中的“公共政策”,雖然表述不同,但基本可作相同理解。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違反公共利益是撤銷和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事由之一。
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雖然在我國立法中頻繁出現,但一直未形成清晰,明確的定義?!缎旅袷略V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了如下解讀:“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法理上通常所說的公共利益,它是指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公共利益范疇的核心內容就是其公共性,基本內涵是指在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從私人利益中抽象出來能夠滿足共同體中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共需要,經由公共程序并以政府為主導所實現的公共價值?!?/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人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請示的復函》中指出:“關于《紐約公約》第5條第2款第(乙)項規(guī)定的違反公共政策情形,應當理解為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將導致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侵犯我國國家主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違反善良風俗等足以危及我國根本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對??谥性翰挥璩姓J和執(zhí)行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請示的復函》中指出:“對于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違反,并不當然構成對我國公共政策的違反?!?/p>
盡管有前述的指導性解讀和案例,在現實中,“違背公共利益”原則的把控難度仍然很高,人民法院對該理由的適用也是非常謹慎。根據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zhí)行或者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需要逐級上報至最高法審核。在此之前,僅涉外和涉港澳臺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zhí)行,需要逐級上報至最高法。這表明最高法對于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適用“違背公共利益”的態(tài)度趨于謹慎。
二、何種類型的仲裁裁決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共利益”
《中國司法審查案例精析》的前述文章,以及環(huán)中爭議解決團隊于2022年9月16日發(fā)布的《仲裁司法審查中“公共政策”的內涵與適用(下) 》中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也進行了梳理。
從該等梳理來看,我國法院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認定仲裁裁決違反公共政策:
第一,裁決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二,執(zhí)行裁決將損害國家利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執(zhí)行裁決將危及公共安全;
第四,執(zhí)行裁決將損害部分社會公眾群體的利益;
第五,執(zhí)行仲裁裁決將擾亂金融秩序;
第六,執(zhí)行香港仲裁裁決與內地已生效裁定相沖突。
除此之外,本典型案件中,法院認為違反公序良俗亦屬于違背公共利益的情形。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人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請示的復函》中的“違反善良風俗”的規(guī)定也是一致的。
(文章為北京市環(huán)中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團隊對十個仲裁司法審查典型案例的觀察意見,不代表本網立場)
編輯:武卓立